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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审核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和完善我省区域内航空摄影和遥感活动的管理,避免重复摄影和遥感,防止失泄国家秘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活动(含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是指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审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测绘局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划处)承办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的立项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能证明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活动用途的申请材料;2、拟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活动的计划书及固定比例尺地形图标图;3、河南省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审核表。 第七条
规划处承办人员收到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审核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规划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规划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规划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审核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请材料报规划处负责人复核; 规划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及予以审核或者不予审核的建议,并将复核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需要局务会研究的,省测绘局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签发意见。 第九条
对申请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活动的单位作出不予审核批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规划处应当在批复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审核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审核表 审核编号: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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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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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