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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测绘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高我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测绘科技进步,依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省测绘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申报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评审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和奖励等级等。适用于应用性、研究性成果和科学管理性成果的评审。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河南省测绘局暨河南省测绘学会负责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七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范围: (一)
新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和新产品等)。 (二)
攻关课题和重大的科技专题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
在推广应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和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实施中,技术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
为实现生产和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和体制改革等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九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人数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二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著除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测绘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
推动测绘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测绘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测绘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测绘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专著的编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科学研究项目: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半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
科技专著:对测绘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的贡献和推动作用,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在收集丰富资料数据总结为理论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上有创新、有特色,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图书质量优良。 第十二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著除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测绘科学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测绘科学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或市、厅局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测绘科学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著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
测绘科学技术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1.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影响较大,有一定创造性,已被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
测绘科学技术中的科技专著项目: 1.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培养人才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培养人才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处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培养人才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申报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须先经验收),并在河南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进行过成果登记,符合奖励范围,主管单位推荐,并有用户使用证明材料的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目;如子项目成果水平较高,技术难度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以独立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目单独申报或某子项目何年何月获得何种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该子项目后,再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 第十七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已完成的子项目可以申报;整体项目待全部完成后方可申报奖励。 第十八条
一项成果可缓评一次,缓评项目有效期一年。落选项目(即未评上项目)一般不可重复申报,但落选项目在有效期内,技术上确实有了实质性突破和创新或效益有显著提高,已达到奖励标准,可按申报渠道,再次申报奖励。 第十九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上报;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鉴定、评审证明为准)作为成果申报单位上报。申报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其排列顺序、申报奖励等级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在“主要完成单位”栏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条
申报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1、《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登记申报表》;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相应部门审查结论); 3、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或经 济效益证明文件,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4、研究报告(包括试验报告、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程序及其说明等其他必须附送的文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一份盖有红章的原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国土测绘处会同省测绘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河南省测绘学会交纳评审费。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八月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 处理; (四)对完善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复审,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评奖结果须依倨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会议的内容保密。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或河南省测绘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或河南省测绘学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向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形成决定。国土测绘处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40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章
授奖与罚则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获得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成果,由河南省测绘局组织申报河南省科技奖励,并可申报国家测绘局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河南省测绘局组织专家认定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 第三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省测绘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二年内取消推荐和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与河南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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