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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在生产、加工、制作、保管和应用服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安全,河南省测绘局于8月27日向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测绘成果资料归口管理部门、省直及中央驻豫各测绘单位、局直属各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下七项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测绘成果保密工作重要性认识,正确处理好测绘成果保密和应用的关系。河南地处中原,地理位置特殊,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责任非常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资料归口管理部门、各测绘单位都要充分认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清加强测绘成果保密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肩上的重大责任,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测绘成果在生产、加工、制作、保管和应用服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加强测绘生产加工和应用服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消除一切失泄密隐患。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无小事”的强烈意识,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或工程,一律不得实行招投标,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消除失泄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各测绘单位要每年开展两次保密意识教育,加强内部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落实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保密制度,确保测绘成果安全。今后,全省各测绘持证单位,无论独自承担测绘项目,还是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合作完成测绘项目,均须在项目实施前,对所有参与和涉及项目的人员进行专项保密教育,禁止涉密地理空间信息在公开出版、展示或发布的地图上绘制与展示,以有效杜绝测绘泄密事件的发生。 3、贯彻落实测绘成果保密工作规定,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省内任何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无论何种原因、何种需要、何种项目,都必须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严禁对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的有关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各种形式的复制、复印、加工、转让、转借;确需复制、复印、加工、转让、转借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解密处理后方可进行。
4、加强涉外测绘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省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国外测绘部门和测绘单位进行测绘业务洽谈和合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对外国组织提出与省内进行测绘业务洽谈和合作的,必须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
5、加强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严格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测绘成果使用的有关许可制度,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必须得到测绘成果提供单位的许可,并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由本单位专门负责管理秘密测绘成果的有关人员办理申请及使用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各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办理测绘成果使用专函,建立使用跟踪、监督制度。使用密级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要落实保密责任,配置专用库房,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密级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
6、加强编制公开出版地图的审核,强化测绘成果保密监管。凡编制、印刷、制作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公开展示、出版绘有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应当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地图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暂行规定》进行任务登记,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河南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编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并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资料。所送审的地图必须符合国家测绘局《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的要求。 7、大力开展测绘成果保密宣传,提高测绘保密工作意识。各市要结合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通知》和河南省测绘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上地图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保密宣传教育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测绘工作的特殊性,切实提高测绘保密工作意识,真正使测绘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凡发现测绘工作中有对国家安全和秘密构成威胁、有失泄密行为、有窃取国家秘密嫌疑的人和事,要及时向省辖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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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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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