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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2004年10月1日印发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受理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管处)承担地图审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测管处承办地图审核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地图技术内容的审查及对各省辖市地图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要及时登记,并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管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管处承办人员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地图底图资料涉及国家秘密、需要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地图,测管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测管处负责人提出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建议,测管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并由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进行保密处理后另行送审。

    第五条  需要转报国家测绘局审核的地图,承办人员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向测管处负责人提出转报国家测绘局审核的建议,测管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由河南省测绘局受理、需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现势性内容进行审查的,测管处在受理后出具《地图现势内容审查通知书》并转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图现势内容审查通知书》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图现势性内容审查,并出具《地图现势内容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  测管处在收到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现势内容审查意见书》后,承办人员根据《地图现势性内容审查意见书》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地图技术内容审查,并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报测管处负责人提出审批建议。

测管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作出地图审核决定。

分管局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图审核决定。

    第八条  自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材料:送审地图样图、《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各一份。

    第九条  地图受理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电子信箱:hngis@163.com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