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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大事记

 

河南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2005年7月7日豫测〔2005〕49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局(以下简称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区域内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测绘局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划处)承办本省区域内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属国家秘密,其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省直或中央驻豫测绘成果资料归口管理单位办理《测绘成果使用专函》。

申请人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时须提交《测绘成果使用专函》、《河南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审批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目的和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规划处承办人员收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本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规划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规划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申请内容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要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处负责人提出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建议;规划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保密处理部门。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使用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规划处负责人复核。

规划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及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并将复核意见和批复建议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需要局务会研究的,省测绘局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签发意见。

第九条  作出不予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书面批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规划处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规划处应当在批复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保密技术处理的使用申请,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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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