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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编制管理的通知 (2005年6月6日豫测〔2005〕40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省直各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图编制管理,确保地图的准确性、严肃性和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地图编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其它地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行实地调绘、修测、补测、标名等需要直接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等级、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编制各类公开出版及展示地图前,必须进行测绘任务备案,未经测绘任务备案,不准从事测绘活动。
二、编制地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历史性地图外,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图绘制;
(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
(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
(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
(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定;
三、地图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
四、办理编制地图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测绘任务备案书。 (二)地图审核申请书。 (三)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请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五)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六)影视、互联网使用地图及电子地图报送软盘、光盘(电子地图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五、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在销售、展示、登载前将样本(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批部门备案。 六、出版公开地图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地图出版日期、编制单位名称、出版单位名称;非公开出版的地图注明内部地图字样。 不得在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 地图审图号的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图号有效期满后,再版地图应当载明新核发的地图审图号。 七、为确保地图产品质量,公开出版的地图产品须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八、地图编制涉及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豫测〔2004〕7号文件同时废止。 |
|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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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