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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办法

(试  行)

2004年3月17日豫测〔2004〕27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共同制定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加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结合测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制做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基础测绘成果。其密级、保存期限和控制范围按《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处理、保管、提供、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以下统称涉密单位)。

与生产、处理、保管、提供、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审批及保密管理,按照《涉及国家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系统的审批及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产、处理、保管、提供、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场所、人员为涉密场所和涉密人员。

涉密场所根据涉密程度设立控制区,控制区的保密技术和保密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涉密场所,实行门禁系统或者查验身份证件等其它有效制度;非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涉密场所,应经涉密单位或部门领导的同意,并指定专人全程陪同。

第四条  涉密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有关作业,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拷贝或通过公开网络向外传输涉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场所,应将涉密载体妥善保存,严禁携带涉密载体离岗。禁止涉密人员携带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物品出入涉密场所。

第五条  生产、处理、保管、提供、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各类介质、输入输出设备为涉密计算机系统、涉密载体、涉密设备。

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按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规定》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执行;涉密计算机的软、硬件应设置保密程序,建立更新密码制度,密码实行专人管理。

涉密载体实行统一制作或购买,专人管理,编写分发制度,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标识不能与载体分离。涉密载体的存放应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涉密载体的传递、使用、销毁等工作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涉密设备(扫描仪、磁盘陈列、磁带库、磁带机、刻录机、绘图仪等)实行专人集中管理,建立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由涉密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涉密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日常管理工作;涉密单位的保密机构对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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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