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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出版物中附有地图或地图图形

在出版前送审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豫测〔2002〕45号)

 

全省书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地图编制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要求和《河南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有效规范地图的使用,确保附有插附地图的书报刊出版物的质量,加强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现将我省在编制、出版、印刷附有插附地图的书报刊等出版物时必须遵守的问题重申如下:

1、在图书、报刊、影视、广告、标牌等中使用地图(含示意性地图)时,采用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编制出版的系列比例尺标准地理底图填绘专题内容,而不改变国界线画法和重要岛屿表示的,可不送审,但应当在印刷或展示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重新描绘国界线或者重新选取重要岛屿的,必须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送审。

2、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册、报刊插图、示意图),在出版、印刷前按规定进行送审。

3、编制出版的地图要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再版前要按规定进行送审。

4、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受理涉及带有插附地图的书报刊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管理工作时,将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意见,否则任何单位不准出版、印刷此类出版物。

各单位要提高国家版图意识,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版图完整的高度出发,对已编制、印刷、出版的带有插附地图的产品,进行一次认真的核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履行地图产品送审、备案手续,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粗制滥造、无地图审图号等问题的地图产品,维护我国版图的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电子信箱:hngis@163.com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