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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测〔2005〕35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测绘单位:

现将《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暂行规定

      2.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表

      3.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证明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行业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及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测绘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省测绘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内的测绘项目:

    (一)各等级卫星GPS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和四等及其以上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各种比例尺摄影与遥感;

    (三)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工程测量项目;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图和图册(集);

    (七)涉外测绘项目;

    (八)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我省范围内的测绘任务;

    (九)制作公共场所展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示意图及河南省示意图。

    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内的测绘项目:

    (一)四等(不含四等)以下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任务;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测绘项目;

(四)制作公共场所展示的本市、县(市、区)示意图。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测绘项目招标管理;

(二)测绘价格管理;

(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四)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

    第五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到省、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

    第六条  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省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备案。

    第七条  测绘任务备案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单位介绍信,并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副本,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测绘合同文本》、《测绘技术设计书》;

    (二)填写《测绘任务备案表》;

    (三)示意性地图仅填写《测绘任务备案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所承担的测绘项目超出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或相同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九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备案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各级测绘资料档案部门凭《测绘任务备案证明》提供所需要的测绘基础资料;未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的,测绘资料档案部门不得提供测绘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依据《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表

测绘单位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测绘资质

证 书 号

 

 

收费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证号

 

任务名称:

用途:

任务来源、总金额(委托单位、下达任务文号):

任务面积(点数)、范围、比例尺:

作业依据、方法、时间:

备案登记日期: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电子信箱:hngis@163.com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