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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OO8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局、有关测绘单位及社会测绘技术人员: 按照《劳动法》职业资格制度,测绘《职业资格证书》是测绘技术人员上岗、任职、求职的资格凭证。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河南省测绘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全面提高测绘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现就开展2008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时间 第一期定于2008年4月13日~25日举办,其中4月13日~4月19日为房产测量专业和地图制图专业,4月19日~4月25日为地籍测绘专业和工程测量专业;第二期于2008年10月13日~10月25日举办,其中10月13日~10月19日为房产测量专业和地图制图专业,10月19日~10月25日为地籍测绘专业和工程测量专业。每期均开展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绘和地图制图的五级(初级技能)至三级(技师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每期第一天为报到日。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条件 1.初级(五级):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中级(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②.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②.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③.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鉴定科目及方式 1、鉴定科目分为测量理论(含测量基础知识、本专业知识)、测绘技能。 2、鉴定方式为测量理论考试与测绘技能操作考核,每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或以上者为合格;如考试或考核科目成绩不合格,须经补考合格后方能计入平均成绩。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2305号)执行:
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人员的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 参加2008年度两期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可通过电话或邮寄等方式报名。报到时需携带经单位审批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可复印或从我局网站下载)、三张2寸免冠彩色近照和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职业资格证书(升级人员)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务必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另应备齐常用测量计算器、三角板、铅笔等工具。每期技能鉴定报到日请参加人员到如下地点报名。 六、通讯方式 地
点:河南省测绘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郑州市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21室鉴定站) 联系电话:0371—65942022 联
系 人:谷 璐(15838191177)
任 远(13838575517) 通讯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21室鉴定站 邮
编:450000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河南省测绘行业持职业资格证书
一、大地测量员
二、摄影测量员
1、天文测量工
1、航测外业控制测量工 2、重力测量工
2、航测外业调绘工 3、三角测量工
3、航测内业照像工 4、水准测量工
4、航测内业加密工 5、GPS测量工
5、航测内业测量工
三、地图制图员
四、工程测量员 1、地图编绘工
1、控制测量工 2、地图清绘工
2、地形测量工 3、数字化测图工
3、工程测量工 4、地图制图工
五、地籍测量员
六、房产测量员
备注:填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时,请按合并后六大类测绘工种填写。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日期:
(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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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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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