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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

河南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分级管理及有关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申请使用国家测绘局委托河南省测绘局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也适用本规定。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南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管理工作。河南省测绘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本行政区域内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 使用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向河南省测绘局提出申请:

(一)有明确的合法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和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六条 申请使用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省直或中央驻豫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一)。

申请人申请使用省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提交《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附件二)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第七条 承办人接到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本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成果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成果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者申请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要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成果处负责人提出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建议;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保密处理部门。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使用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成果处负责人复核。

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及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并将复核意见和批复建议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需要局务会研究的,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签发意见。

第十条 做出不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书面批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成果处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把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成果处应当在批复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保密技术处理的使用申请,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以高效、及时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七月七日河南省测绘局印发的《河南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电子信箱:hngis@163.com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