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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测 绘
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测〔2005〕105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测绘单位:
现将《河南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管辖区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发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河南省测绘局负责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管理工作。 国土测绘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发布的数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河南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面积、长度、深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
(一)河南省面积,河南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二)拟冠“河南”、“中原”、“全省”、“豫”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河南省测绘局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六条 河南省测绘局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河南省测绘局。
第七条 建议人建议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发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河南省测绘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规定的资料。
第八条 河南省测绘局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九条 河南省测绘局组织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第十条 河南省测绘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发布建议。
第十一条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登载发布。
第十二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发布部门。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省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布时,将发布公告抄送河南省测绘局。
第十四条 河南省测绘局收到发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
建议人建议审核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受理后未被批准发布的,河南省测绘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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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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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测绘局 主办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承办 |